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河南省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生會章程》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校務公開、實行民主辦學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學代會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牢牢把準政治方向,尊重學生主體地位,圍繞重點聚焦問題,服務學生成長成才。
第四條 學代會和學代會代表堅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院和學生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學代會在校黨委的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學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學代會職權
第六條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有關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三)聽取、審議和通過學代會提案工作報告;
(四)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和制度,以及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安排,組織對教職工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進行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制定、修訂和通過學生會章程;
(七)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八)審議上一屆(次)學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九)根據學院現實情況向全體學生發出倡議;
(十)討論、決定學生會工作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應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學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和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八條 學代會決定和決議,學生應認真執行。有關職能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學代會的提案,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學代會代表
第九條 學代會代表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我院學籍的在校學生;
(二)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能正確地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品德優秀,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備良好的社會公德、個人品德,遵紀守法,無違反校規校紀情況;
(四)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成績優良;
(五)密切聯系同學,團結同學,樂于奉獻,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夠反映廣大同學的呼聲、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學代會代表以系為單位,根據分配的代表數額,由學生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工作在系部黨支部的領導下,由院、系學生會組織實施,學院團委給予具體指導。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一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選舉單位學生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按照程序撤換、更換和補選本單位的代表。學代會代表出現退學、休學等不能在校繼續學業的情況,不再保留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可按照程序進行更換或補選;學代會代表在轉專業時,仍保留代表資格,參加所在系部代表團的活動。臨時性外出學生或參加教學實習的學生,在召開會議前不能回校參會,但在屆期內可以參加下次學代會的,可以保留代表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的構成:學代會代表總人數為學生總數的1%左右,原則上根據各系學生總數按比例進行分配,在選舉時要充分考慮性別、民族、政治面貌等因素。學代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的干部、教師等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享有發言權,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學代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在廣泛征求學生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提案,提案需經五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議方為有效,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后立案;
(三)對學代會工作、學院工作有審議、批評、建議的權利;
(四)有權參加學代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活動,檢查有關單位執行大會決議及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在必要時對學院行政職能部門進行質詢;
(五)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學代會代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根據院黨委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學院中心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積極參加學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學代會決議,完成學代會交給的任務;
(四)從實際出發,深入基層,密切聯系學生,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如實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
(五)及時向本單位學生通報參加學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六)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和文明道德規范,努力提高學業水平。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學代會以系為單位建立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團長。
第十五條 召開學代會時,首先召開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和大會秘書長,主席團成員從正式代表中產生,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大會執行主席,負責大會具體事宜。
第十六條 學代會每屆任期一年,定期開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如遇重要問題,或者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學代會的議題,應圍繞學院的中心工作和學生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學生的意見,并經大會主席團審議。
第十八條 學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主要任務是對學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學代會決議和及時處理提案;落實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學生代表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承擔與學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對學代會負責、受學代會監督。
第二十條 學生代表委員會實行合議制,由學生會秘書長召集,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學生代表委員會決議必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生代表委員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院團委的具體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學生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學生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學院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決議,督促檢查提案落實,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
(三)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經學院黨委同意可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四)負責解釋學生會章程,保障代表和學生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選舉學生會主席團;增補或罷免學生委員會委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六)審議和批準學生會工作計劃與總結,審查經費使用情況;有權列席學生會工作會議,對學生會工作進行監督、評議和質詢。
(七)處理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行使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代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